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基金制度、采取商业保险等模式,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支持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将人民防空工程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实施修缮、更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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