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鼓励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优先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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