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人”)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 (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无法按照前款情形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人”)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 (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无法按照前款情形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