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 前款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为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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