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致使人民防空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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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