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退出的,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在人民防空工程台账中更新。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