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经评估鉴定,防护效能达不到要求且修缮、更新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可以退出,不再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普通地下室由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