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评估鉴定,防护效能达不到要求且修缮、更新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可以退出,不再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普通地下室由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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