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