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或者防护设备设施损坏、失效的,责任人应当进行修缮、更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