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或者防护设备设施损坏、失效的,责任人应当进行修缮、更新。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