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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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