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