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不得采取破坏工程防护结构、拆除或损害防护设备设施、妨碍工程平战转换实施等危害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