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不得采取破坏工程防护结构、拆除或损害防护设备设施、妨碍工程平战转换实施等危害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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