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