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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