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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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