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