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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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