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