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情况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