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情况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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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