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指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