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及指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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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