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执行等情况组织进行同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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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