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执行等情况组织进行同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