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调查,并征求有关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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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