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调查,并征求有关认证委托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