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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