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