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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