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