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保证为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测服务,不得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