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保证为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测服务,不得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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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