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机构应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认证、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保证认证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