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机构应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认证、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保证认证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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