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应当与指定的实验室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保证其使用的实验室的检测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保证其使用的实验室(包括同一法人内的)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同等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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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