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在对外宣传中应当严格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与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