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检测业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