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检测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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