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指定程序第二十二条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处理申诉和投诉事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