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处理申诉和投诉事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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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