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指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