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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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