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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