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