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评审应当结合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相关声誉、信誉等情况,在成本效率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应当采用不计名投票以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 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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