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包括所在单位为申请机构等),相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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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