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 (三)熟悉有关行业现状、相关产品的监管制度、技术机构资源配置与分布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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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