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为非常设的临时性组织,负责申请机构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委员会即行解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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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