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指定程序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至13人组成,为非常设的临时性组织,负责申请机构的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委员会即行解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