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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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