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