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指定程序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