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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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