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指定计划包括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产品范围、对申请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等。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征求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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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