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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