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