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

损坏计量基准,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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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