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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