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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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