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