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