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