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围攻、报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或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计量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公务的,提请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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