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一)屡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五)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六)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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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