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任务的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的,送检单位可免交检定费;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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