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监督员职务;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