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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