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