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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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