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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